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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高“遗弃罪、虐待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8-03-29 访问次数:


 民盟烟台市委盟员、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靖喆反映:近年来频频曝光遗弃、虐待老人、儿童的恶性事件,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虽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虐待罪由原来的自诉案件修改为可自诉可有条件公诉案件,并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但因对遗弃罪、虐待罪量刑偏低,对老人、儿童保护不力,未能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惩戒震慑作用。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刑法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构成遗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5年有期徒刑,即便发生被遗弃者重伤、死亡这样的恶性结果;虐待家庭成员构成虐待罪的最高法定刑为7年,且以被虐待者重伤、死亡为条件;而负有监护人、看护职责的人构成虐待罪的最高法定刑仅为3年有期徒刑,即便发生被虐待者重伤、死亡这样的严重结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包括权利的平等,也包括义务的平等,包括守法的平等,也包括违法及犯罪处罚的平等。对于构成遗弃罪、虐待罪中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量刑如此之低,犯罪分子凭借其家庭成员的身份及监护人、看护人的身份,随意遗弃、虐待伤害他人,违背伦理道德、国家法律,却没有收到应有的法律严惩,该量刑标准有失公允。

 因此,建议:构成遗弃罪、虐待罪,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同时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构成的,应当按照我国刑法中复杂一罪的量刑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以更有效地维护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及他人起到一定的威慑和教育作用,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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