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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地税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8-03-29 访问次数:


致公党烟台市莱阳支部党员,烟台莱阳市地税局科员苏广萍反映: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行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作为地税主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地税部门正式进入后营业税时代。

  一、营改增后地税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税种缺失,收入结构全面调整,税基减少等问题。营改增后,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税方法的不同(原来营业税实行含税价征收,现增值税改为不含税价征收),导致地税仍在征收的其他税种(如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明显减少,这一政策性减收因素给地税部门完成收入任务增加了难度。名义上看,地税部门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大主体税种,但深入分析不难发现,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地税收入的比重基本很少,并未真正能够发挥主体税种的有效作用。并且,随着代开发票附征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将因地税发票管理权限丧失而消失,势必造成三大主体税种全面消弱。

  (二)税收流失问题。纳税人到国税部门临时代开发票需缴纳的增值税,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应到地税部门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等。由于地税部门一般不掌握临时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加上这部分纳税人一般无固定经营场所,造成国税部门代开发票后地税部门无法追缴其应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等地方税收。营改增后,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三)税收征管问题。

1.营改增对税收管理模式的影响。营改增全面铺开后,地税的发票管理权也将消失,对于以项目管理、以票控税的税源专业化征管模式将很难适应新形势,税收征管模式将发生改变。

  2.营改增对地税管辖的其他税种影响。随着营改增和“深化国地税合作”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化,按增 值税和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继续由地税征管显得不尽合理;同时,目前部分地税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管辖权归属问题也显得更加突出。

  3.营改增对征管资源配置的影响。营改增完成后,地税税源构成和(行业)分布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同时征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也将改变,进而影响到征管资源的重新调配。

  4.营改增后,地税机关面临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营改增后,纳税人的开票信息传入国税征管系统,地税机关无法及时掌握,给其他税种的征收和管理带来了难度和漏洞。二是清欠难度加大。在“以票控税”模式下,对原来欠税的纳税人,地税机关主要采取停止纳税人自开发票,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开发票的措施。这样,在欠税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地税机关要求其先清缴一部分欠税再代开发票,有效杜绝了新欠、清缴了陈欠。营改增后,由于无法再实行“以票控税”,纳税人欠税追缴难度加大。

  二、相关政策和建议

  针对营改增后地税部门面临的上述问题,提出建议如下:

  (一)调整税收征管模式,挖掘地税内部潜力

  一是调整税收征管模式。营改增后,要将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组织精兵强将进行精细化管理,逐步确立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财产行为税主体税种地位,并进一步围绕新主体税种管理开展征管工作。

  二是挖掘内部潜力。强化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及时发现日常税收管理盲区和漏洞,形成打击偷逃税的威慑力。

  (二)加强综合治税,营造良好的外部税收环境

  一是加强综合治税工作。建议充分发挥《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作用,结合各地实际,成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综合治税和税源管理事项,明确各协税护税部门的职责和信息交换范围。加强各市范围内综合信息的交换、加工、利用及反馈制度建设,提高综合治税成效,杜绝税收管理漏洞和盲区。

  二是全面加强国、地税合作

  1.由国税代征税款。主要是由国税部门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代征城建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减少税款流失。

  2.由国税协助清缴欠税。建议在营改增后,参照地税以前清欠的方法,由国税局在纳税人申请领、开发票时,按照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先清理一部分欠税再给开发票。

  3.国地税信息共享。建议国税部门及时向地税部门传递发票开票信息,以便于地税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加强其他税种的管理。地税机关也及时将国税部门需要的其他税种信息与国税共享,方便国税部门开展税收管理。

  (三)积极寻找地税收入新的增长点

  配合营改增税制改革,未来一定时期内,个别税种在管辖机关等方面或许会有所改变。地税部门应积极关注相关政策动向,提早入手,熟悉区域税源及相关税种的税收制度,为做好税收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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